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我区作为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的先行先试和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进我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
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指路面大中修工程,下同)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等级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管理养护实现“五个100%”(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路长制”覆盖率达到100%,乡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达到100%,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养护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安排比例达到100%)。
到2035年,
城乡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农村公路实现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充分满足广大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农村公路提升工程。
1.路面提升工程。
2021—2022年全区实施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1万公里,自治区对县、乡、村道路面大中修工程按三档定额标准进行补助:第一档补助标准为县道42万元/公里、乡道35万元/公里、村道28万元/公里;第二档补助标准为县道36万元/公里、乡道30万元/公里、村道24万元/公里;第三档补助标准为县道18万元/公里、乡道15万元/公里、村道12万元/公里。
(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等外路改造提升工程。
鼓励市县开展农村公路等外路改造提升工程,自治区今后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常态化农村公路养护。
常态化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及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应逐步增加。
自2021年起,农村公路列养率要达到100%。纳入全区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年报内的农村公路要实现全面列养,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用于县、乡、村道日常养护的定额标准每年每公里分别不低于1万元、5000元、3000元。自治区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元、乡道1500元、村道900元的补助标准切块到市县,其余部分由市县共同承担。
自2023年起,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县、乡、村道养护工程的定额标准每年每公里分别不低于3万元、2.5万元、2万元。自治区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年每公里县道9000元、乡道7500元、村道6000元的补助标准切块到市县,其余部分由市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管理养护资金。
1.落实养护工程资金保障政策。
完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自2022年起,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79%。替代养路费部分原则上用于普通公路(指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比例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新建公路。同时,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除自治区按基数比例切块到市县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资金外,继续执行自治区关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从自治区本级替代养路费部分每年切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当替代养路费部分不能满足普通公路养护资金需求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列支养护工程经费。
(责任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落实到位,通过优先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税费返还等方式倾斜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等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依法依规选取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承保机构,统一规范承保合同、保费缴纳和赔付标准,建立事前防灾减损机制,平滑降低市县财政应对灾损的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保险以丰补歉的补偿功能。具体的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拟订,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各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在2021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辖区内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方案。到2021年底,县、乡、村道“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率达到50%,其中“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覆盖率达到100%。到2022年底,建立全面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
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工作,培育成熟的养护市场,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普通公路养护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2022年前将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企业。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采取沿线农户个人或组建养护班组的方式承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养护村道。积极引导沿线受益企业认养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力量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承包。鼓励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全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养护市场化、群众参与、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导检查,并遴选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试点项目进行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奖励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4.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要建立对市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对全区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全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计厅)
5.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操作规程。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自2021年起,全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6.强化政策法规和队伍建设。
推动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司法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通自然村(屯)道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应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打通交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建立起布局完善合理、标准适宜、出入顺畅的农村道路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村道养护定额标准,结合养护实际需求,安排通自然村(屯)道路养护经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1.自治区加强统筹和政策引导。
自治区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责任清单,强化统筹和政策引导,对市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绩效管理。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2.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指导监督。
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市级相关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和管理养护资金补助机制。落实本级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绩效管理。
3.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自2022年起全部落实到位。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进行考核,实行绩效管理。
4.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自2021年起,所有乡级人民政府均要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可将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乡级人民政府要确定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制度保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乡、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督导考核。
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绩效考核,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本地重点改革事项清单,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建立健全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绩效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发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积极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责任清单
2.广西农村公路提升工程补助分档名录